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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2018-05-15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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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本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视台、新田新闻网、新田发布公众号、广场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在全县范围内张贴失信公告。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本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并保证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746-4788752(本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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